5.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6.加强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7.建立“控辍保学”工作激励机制,各县、区要设立“控辍保学”专项基金,每年对学年内辍学率达到国家标准的单位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未达控辍目标的学校,要严肃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四)市、县、区、乡(镇)各初中和小学“控辍保学”的工作职责是:
1.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2.要重视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使所有学生都能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取得进步。
4.要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建立家长接待日,让社会、家长共同参与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帮助流失的学生重返校园。
5.教育教学活动要面向全体学生,抓好每个班级,不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评价教育质量和教师的工作。
6.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将学生成绩排名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7.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8.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9.学校要把防辍控辍任务落实到年级和班级,要与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签订“控辍保学”工作责任书,实行年级组长和班主任防辍控辍责任制。
10.建立流失生信息报告制度,经学校多次做工作后,仍有流失的学生不返校就读的,学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报告。
11.从今年11月起,县城和乡(镇)所在地的初中、小学,城区教育局直属的初中、小学,市直属有初中部的高完中、实验学校、特教学校,今后在每年每月5日前要将本校在校生情况和辍学情况分别上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乡(镇)中心校、城区教育局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详见附件2《桂林市学校“普九”控辍保学信息报告表》)。
三、加强督导,落实责任,确保“控辍保学”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