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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06〕13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6〕265号)文精神,为确保我市“普九”程度得到较好的巩固和提高,杜绝新文盲的产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年内辍学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范围,将直接影响到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水平,进而影响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因此,各县、区要进一步增强“控辍保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控辍保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亲自抓,切实解决“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把“控辍保学”工作目标责任细化、具体化,做到目标责任到位、工作任务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凡是小学、初中学年内辍学率超过国家标准的地区,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及时调研,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

  二、明确“控辍保学”工作职责

  (一)县、区人民政府“控辍保学”的工作职责是:

  1.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继续完善“控辍保学”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年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要签订控辍目标责任书。

  3.要确保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不得挪用。

  4.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助学制度,投入一定财政资金用于解决本县、区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的生活困难问题。

  5.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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