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车辆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发票,不得弄虚作假降低价格虚开发票。
(七)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是指从事收购、销售、拍卖二手车的经营活动,其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只限于本企业收购、销售、拍卖的二手车,不得违规开具发票,收取市场服务管理费。否则,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外,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八)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五条对交易的车辆进行核实后,方可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九)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前,应当到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家认监委统一向社会公布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方可交易。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经销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经销企业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当按照《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要求,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十)二手车拍卖公司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
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拍卖前按规定报市商务局备案。
(十一)为解决车辆展示场地、办理手续和方便管理,二手车经纪机构应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
(十二)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十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必须是依法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
(十四)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全、违法违规经营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二手车交易的资格,税务部门依法停止供票。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无专业人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中介公司、拍卖公司,一律依法取缔。
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