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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06〕13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的实施意见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六年十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经营,规范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各项规定依法开展业务,遵守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

  (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要符合《桂林市商业网点总体规划》的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须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客户休息区,须具有二类资质以上汽车修理服务设施及三名以上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以便提供相应的售前和售后服务。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商务局备案。市商务局同时将备案企业名单抄送市公安车管部门备案 。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每季度1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二手车信息材料,以确保商务部二手车流通信息的汇总和发布。

  (四)二手车交易必须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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