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计算公式:核查得分= 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
-------------------- ×100
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
(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表3: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
检 查
评 分
时 间
| 现场检查评分人员
| 建设工程安全
检查评分分数
| 检查
评分
阶段
| 项 目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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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间是否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 建设安全监管机构(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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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评分最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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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房屋建筑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基础、主体、装修。
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工作的说明
一、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工作由县(区)及以上安全机构组织实施。无安全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安全机构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表1、表2),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计算现场检查分数并做好记录(表3)。
施工单位对安全机构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现场评分。
二、安全机构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现场评价检查:
(一)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检查评分应在工程基础阶段(正负零以下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正负零以上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装修阶段(室内外抹灰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进行多次现场检查,每次现场检查应由2名及以上人员参加,间隔日期应在30日及其以上。施工工期不能满足间隔日期要求的,每次现场检查的间隔日期可由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的安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二)市政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束,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三次,参加人员人数及间隔日期按照上款规定执行。
(三)安全机构每次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场计算检查得分,并将得分填写在《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附表3)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签字义务的,安全机构可以评定该工程本次现场检查得分为零,并在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安全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