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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2006年桂林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 建设项目的监理、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选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办法,并对预算进行审核,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专家打分,选择最高分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同时,中标单位所报价中必须低于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数,否则重新招标并由项目县当地财政包干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对于当地财政无力解决的或项目不能按时按质建设的,自治区将采取停止后续项目安排或对项目进行调整。

  3. 建设项目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中标资格或中止合同。

  (四)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质量,要以县为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评审、统一到建设部门报建,统一招投标和协调有关部门统一项目收费标准。

  (六)项目资金管理

  1.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资金专帐,按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2. 项目资金为包建项目,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财政自行筹措解决。

  3. 项目业主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并严格按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和程序,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

  4. 项目投资后要形成新的工作量,项目不得安排建造职工宿舍,严禁挪用、挤占或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

  5. 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不可抗拒的因素增加投资超过建设项目预留动态投资引起的投资变化,应向自治区发改委申请调整投资。

  (七)项目的督查和竣工验收

  1. 市、县项目领导小组要把督促项目及时开工作为项目的关键点抓紧抓好。为统一考核口径,项目开工是指项目已经完成设计、招投标、办理开工证等前期工作后的进场施工。对其他经常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县项目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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