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县发改局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负责本县卫生机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上报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本县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检查项目实施,定期及时汇总上报本县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
(2)市、县财政局负责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将中央和自治区配套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财政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县财政局设立项目资金专帐、管理项目资金,并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3)市建规委、县建设局负责在15天内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4)市卫生局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项目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专家组对各项目的总平布局、建设规划、内部功能设计方案进行现场指导,确保其功能、分区、流程、设计符合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定期将项目进展报告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县卫生局根据区、市实施方案结合乡镇卫生院的实际,组织项目选址(新建)论证,根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施工图纸设计;组织县妇幼、疾控、医院等部门专家指导乡镇卫生院业务功能设计及医疗科室建设,使乡镇卫生院内部设置达到国家标准规定,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和当地群众就医需要;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管;督促项目业主设立项目资金分帐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
各项目单位要认真执行区、市实施方案,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工作。
四、工程管理
(一)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低于)自治区计划下达数的10%,超过计划数10%的要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申请审批的材料要求附上由县财政局提供的所增加的投资资金已到达资金专户的凭证。
(二)为确保工程项目设计质量,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乙级(包括乙级)以上的资质。
(三)项目招投标
1.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以县为单位统一进行招投标。县卫生局、发改局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监察部门和市卫生局、发改委对项目招投标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