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中符合申报国家级工法条件的,由省建设厅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的评审。
第十三条 四川省工法评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委员主任2人。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受理工法申报、组织初审,将初审的意见报四川省工法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评审中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在评审中以应到会的多数专家意见为准,少数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并将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审的意见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以有效票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第四章 工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对已批准公布的工法,有关部门、企业应加大宣传、推广应用力度,特别是组织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学习和应用。
第十八条 提倡工法编制与推广应用新技术相结合,把工法作为一个技术模块在招投标或施工中加以应用,并在完工后及时总结。
第十九条 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补充、修订,以保持工法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五章 工法的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展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