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国家税务局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应在“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将其中一联留存,其余联次逐级退回主管国税机关。
对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已签署审批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制作《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YQ004),通知纳税人及时领取,并于当日将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信息录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对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已签署审批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在法定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制作《不予延期纳税通知书》(YQ0 04-1)送达纳税人。
第五章 监控及催缴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设置《批准延期纳税清册》(YQ006),分户逐笔反映延期缴纳税款情况。在延期缴纳期限届满前3日内,登记《批准延期纳税清册》的岗位应通知纳税人按时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第十二条 对超过延期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延期期限届满次日,制作《催缴税款通知书》(SB037)送达纳税人,责成限期缴纳,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超过催缴期限仍不缴纳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因税务人员的责任致使纳税人以虚假的理由获准延期缴纳税款,或者越权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