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受理及审核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YQO02)(一式四联,省国税机关、省辖市国税机关、县(市)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各执一联)。《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注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税额、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原因,并附送与原因相对应的下列有关资料:
(一)有权认定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材料;
(二)政策调整的依据及对本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说明;
(三)灾情报告;
(四)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涉税申请岗位,对纳税人递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列资料进行初审,凡申请理由符合规定、表格填写符合要求且附列资料完整的,及时填写《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连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审核环节;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规定,但表格填写不符合要求或附列资料不完整的,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5)送达纳税人,限期补正;对申请理由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审核岗位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一般采取案头审核方式,如确有必要,可到实地调查。审核工作应于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2个工作日内结束,审核人员要做好审核记录。
对经审核符合上报条 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主管国税机关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按程序上报。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控以下程序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逐级报经县(市)、省辖市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 延期缴纳税款应经县(市)、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核并实行局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办理。
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从主管国税机关至省国家税务局一律采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在当月7日前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的审批结果在当月10日前反馈省辖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