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0日)废止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1]13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收管理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
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行为的审批管理,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应本着“确有特殊困难,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进行。
严禁以虚假的理由申请或越权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批准税款延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稽核、稽查查补的税款,不得申请延期缴纳。
第四条 本章第三条的“特殊困难”是指:
(一)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意外事故,足以影响正常税款缴纳的;
(二)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直接影响的;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资金困难或短期贷款被严重拖欠,而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
(四)其他经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特殊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