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施工合同不予备案;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是确定停止其执业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招标人报送的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不一次告知招标人需补充全部内容的;
(二)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未提出检查问题意见的;
(三)对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提出不符合规定意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
招价( ) 第( )号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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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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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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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联系人
| |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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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 批准的设计概算(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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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 工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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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意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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