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上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1、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执行《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规定。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的确定:
(1)工程风险费不得低于5%。
(2)利润执行《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
(3)企业管理费执行《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的上限。
3、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定额有关问题解释等规定。
(三)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参考价;
(七)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