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发[2008]10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并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包括费用项目的组成、各分部工程的费用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