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排隐患。重点排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使用爆炸物品各环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接触爆破作业的人员的资质是否齐备,爆炸物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准,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各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坚决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专人负责监督整改,督促企业加大投入,提高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系数。在涉爆单位隐患整改期间,要根据隐患整改情况的需要,严格控制涉爆单位爆炸物品的审批和使用,对剩余的爆炸物品要严格监督业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严防爆炸物品流失。对隐患确实整改不了的要停止其爆炸物品的使用,收回相关证照。同时,要妥善处置关闭停产矿山及非法使用的爆炸物品。
(三)落实责任。进一步督促涉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采取监管部门与业主、业主与从业人员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办法,将爆炸物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通过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使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全面收缴。对所有非法矿井、关闭停产煤矿及矿山全面清查,收缴非法使用的爆炸物品,将清查处置爆炸物品作为落实停产、关闭措施的条件之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堵塞爆炸物品流失渠道。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隐患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排查方法采取涉爆单位自查自纠和各职能部门检查相结合形式,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对监管对象的自查和开展对监管对象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二)抽查督查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市政府将以市安委会名义适时组织工作组对各县区开展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促使工作的改进。以迎接区人民政府的抽检工作。
(三)整改隐患阶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梳理,认真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特点,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落实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五、职责分工
专项行动中,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对工程建设和农村地区建设使用爆炸物品的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行政审批条件,规范爆炸物品使用环节的运输、储存、使用行为,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转让、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对各部门移交的涉爆案件,组织力量快侦快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