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部门报告、收报时应作好记录备案。收报部门要向报告部门核实情况。收报人收报后应立即向领导汇报,领导要签字,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采取行动。
(三) 对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隐瞒、谎报、延误报告,造成中毒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管辖
(一)每起食物中毒30人以下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二)每起食物中毒30~99人,或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涉外饭店、重要厂矿等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三)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密切关注,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对当地给予指导、协助、支持和直接参与。
五、食物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
(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前处理准备工作
各级政府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组织,做好人员配备、训练、物资供应、应急通信器材和交通工具等准备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预防与控制食物中毒的处理方案,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运转正常。
(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处理应急控制基本措施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 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对可疑病人进行观察,避免事态扩大或减少死亡病例发生。
2. 组织进行现场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迅速查明事件原因,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 对可疑的污染或中毒食品、饮水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场所以及可能受污染的区域采取控制措施。
4. 对受污染的食品实行销毁或采取其他消除污染的措施;其他污染场所应采取有效的消除污染措施。
5. 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或中毒的食物、饮水和场所采取有效的临时控制措施。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和原料;封锁受污染或可能受到污染的水源、饮用水和场所;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和饮用水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和消毒。对造成污染和中毒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及刑事违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