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予以批准、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正职负责人、分管副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本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上一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对政府主要领导,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副职,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四)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上一级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该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分管副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
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用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而引起食物中毒的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紧急突发事故。为了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果断措施,查明原因、抢救中毒病人、减少中毒死亡并控制续发中毒,特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