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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应急预案三个文件的通知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迅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政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食品生产经营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食品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下级政府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政府、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学校违反前款规定,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有关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分管副职以及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正职、副职,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对有关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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