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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应急预案三个文件的通知


  第十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谎报、缓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保健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桂林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区)、乡、镇行政机关行政正职、副职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副职。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人,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市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分管副职领导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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