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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07〕14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对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评估和分析药品安全状况;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建立和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处置药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降低药害事件的损失和风险;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敷衍推诿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强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监督实施,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强化药品经营准入管理,加强对重点品种和环节的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提高监督抽验的针对性;加强对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加快推进药品分类管理。

  三、把农村药品安全做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要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加大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两网”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村“两网”建设扶持政策和经费保障制度,鼓励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面向农村配送药品,支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民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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