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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指挥部关于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考评验收标准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指挥部关于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考评验收标准的通知
(市政办〔2006〕146号)


灵川县、临桂县、叠彩区、秀峰区、七星区、象山区、雁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指挥部制定的《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考评验收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考评验收标准
(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指挥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方案》精神和《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责任书》的要求,为全面客观地评议灵川、临桂和五城区的普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奖励先进,特制定本考评验收标准。(基本分100分)

  第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普查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成立相关机构,做到人、财、物“三落实”。(15分)

  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全市住房普查动员大会后:1. 一周内(含休息日)召开县(区)领导班子会议(检查会议记录),召开的得2分,超过一周召开的得1分,未召开的不得分。2. 两周内(含休息日)召开县(区)住房普查动员大会(检查大会召开时间、议程、摄影等资料、工作组参加人员、会议记录),召开的得2分,超过两周召开的得1分,未召开的不得分。3. 召开县(区)住房普查动员大会,县(区)长亲自动员的得2分。4. 15天内(含休息日)成立了县(区)相关机构,并上报市指挥部的得2分,未在15天内上报指挥部的扣1分(检查上报资料)。5. 一个月内(含休息日)住房普查工作人员落实到位,并确定了住房普查经费,制定了县(区)财政预算“方案”,照(摄)像、测绘用品等物质准备“方案”的得7分(检查方案有文字记录并在逐步落实),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落实普查工作人员的得3分,超过时限3天内落实的得2分,超过时限5天内落实的得1分,未落实不得分;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落实普查经费并专款专用的得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落实普查使用的测绘工具等物质并下发普查工作人员的得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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