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规定泄露建设单位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当为驻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二)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主动协助和积极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对重点项目的监督工作,共同搞好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
(四)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1.拒绝、刁难、干涉或阻碍财务总监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
2.故意逃避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或者有意隐匿、少报、虚报和伪报重点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
3.向财务总监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者为其报销费用、提供私利等严重妨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六、财务总监的管理
(一)财务总监设专职或兼任。原则上每个重点项目派驻1名财务总监,特殊情况下可以1人同时担任多个重点项目的财务总监。
(二)派驻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的任职,自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办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手续后离任。
(三)市财政局不定期到财务总监驻点的单位督促检查了解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对财务总监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载入个人档案,作为委任、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四)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五)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经费及奖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财务总监不得在派驻单位领取任何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七、财务总监向派出机关报告工作。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1999年8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财政性投资工程派驻财务总监实施意见》(市政办〔1999〕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