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财政局关于桂林市财政性资金
投资重点项目派驻财务总监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07〕1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提出的《桂林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重点项目派驻财务总监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桂林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重点项目派驻财务总监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为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工作,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重点项目派驻财务总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受市政府的委托,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财政性资金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的委派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
(三)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财务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知识;
(五)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5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需要。
三、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市政府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所有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