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倒房户的责任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因灾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所有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待和依赖思想,要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并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自治区的时间要求建好和入住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没有特殊原因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建房补助。
八、扶持的优惠政策
对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地方政府要出台文件,制定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凡灾民恢复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轻灾民负担。
九、组织实施
(一)明确组织领导。倒房恢复重建任务较重的县(区)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对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建房补助对象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布或通过媒体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乡镇(或本村)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总量,本乡镇(或本村)获资助的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每一建房户的类别和获补助资金数量等。建房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民政办向得到认定的建房补助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证,并将补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救助对象凭补助证分期到乡镇民政办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每次领取情况登记在补助证上。
(三)全面实施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度管理。各有关县(区)要层层建立帮助扶持倒房户重建新房责任制,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和县(区)直部门包村的水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重建房屋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