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兴发冶炼厂等35家企业有45台矿热电炉容量在6300以上、2台精炼电炉容量在3100千伏安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尚未获得国家发改委铁合金行业准入,环保审批手续不完备,没有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或虽有环保设施但没有投入使用。
根据国办发明电〔2004〕22号“对超标排污的电石和铁合金生产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需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的要求,此类企业需进行停产整改,办理环评及有关审批手续,建设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限制发展、保留整改、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并在2010年底关停的企业
灌阳县新街宏锦冶炼总厂等16家企业有16台矿热电炉容量为5000-6300千伏安,属于国家规定在2010年前关闭淘汰的工艺装备。以上16家企业环保审批手续不完备,没有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或虽有环保设施但没有投入使用。
根据发改产业〔2006〕567号关于“十一五期间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的规定,此类企业的矿热电炉仍可保留至2010年底。但需停产整改,办理环评及有关审批手续,建设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在2010年底前关闭。
(四)不符合产业政策,立即关停的企业
灌阳县兴发冶炼厂等65家企业有84台矿热电炉为5000千伏安以下(其中11台5000千伏安的矿热电炉未通过自治区发改委认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永福县新创业冶炼有限公司、资源县天宝矿产制品有限公司4台矿热电炉虽容量达到6300千伏安,但项目备案时间分别为2003年11月、2005年11月,目前仍未动工建设或投产。
根据国办发明电〔2004〕22号“坚决淘汰敞开式和1万吨(单台装机容量为5000千伏安)以下的电石炉、单台装机容量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和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2005年年底前,淘汰单台装机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和发改产业〔2006〕567号“十一五期间禁止新建25000千伏安以下,以及25000千伏安及以上但环境保护、资源消耗、能源消耗、工艺装备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的规定,此类企业的矿热电炉需立即关闭和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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