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 76 号公告):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A),变压器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实现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中低碳锰铁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可根据产品特点选择炉型,容量一般不得低于3000KVA。锰铁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
(五)《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限制类中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 淘汰类中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及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2005年)。
(六)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认定全州灌阳两县铁合金生产企业矿热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函》(桂发改经体函〔2007〕687号)。
三、清理整顿标准和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铁合金行业清理整顿及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专项检查组对我市灌阳、全州铁合金产业群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对我市铁合金生产企业按四个层次进行清理整顿。
(一)符合产业政策、各项手续完备可进行生产的企业
桂林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桂林金殿冶炼有限责任公司2家企业矿热电炉容量在6300千伏安以上,高炉容量超过100立方米,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铁合金生产企业准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项手续完备,可继续进行生产。
(二)符合产业政策、保留整改、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