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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专项整治组具体落实。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不允许以“优化发展环境”之名变相阻碍正常的行政执法。对区域性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制假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县(市)、街道(社区)、乡镇,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在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工作人员、部门领导,要严肃查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

  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要求得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集中制订一批急需的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加快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尽快形成产品全过程监控机制。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整治成效。宣传产品质量知识,提高公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宣传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宣传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弘扬正气,引导消费;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全民质量法制观念和质量法制意识,揭露假冒伪劣产品的社会危害性,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及问题严重的地区、市场。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专项整治期间,有关部门每月至少联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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