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7〕17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桂林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14号)、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目标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 针对当前存在的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通过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形成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解决一批影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地区,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