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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时间安排:全过程。

  2.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不予出具上市融资的环保核查证明。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时间安排:全过程。

  3.建立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对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区和企业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时间安排:12月底前。

  (十二)开展全市节能减排督查工作。

  认真做好全市节能减排等综合督查前的准备工作,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要求。

  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时间安排:10月份,开展一次综合督查;市环保局11月、12月各安排一次减排督查。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桂林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节能减排百日行动。各县、区、各部门和企业务必要大力加强对节能减排百日行动的领导,行政一把手是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亲自抓好督促检查,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花更多的时间、更大的精力去具体抓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协同开展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奖惩依据,与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直接挂钩,对没有完成节能降耗和环保任务的,取消其当年评优创先资格;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于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偷排、滥排污染物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

  加大政府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各级政府都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明年市本级财政将安排2000万元,财政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区最少要安排200万元,其他县、区最少要安排100万元。从国家鼓励的产业出发,挖掘一批好的企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项目,争取国家更多资金和政策支持。要用开放改革的办法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建设,积极利用社会资金,落实国家污水收费政策,推进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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