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建规委、市市政局,时间安排: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专项计划编制在10月底前完成,县以上路灯节能改造在11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八)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工作。
建立健全统一、科学、全面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落实各县、区专职能源统计机构和人员,组织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统计人员参加自治区的相关统计业务学习,完成各县区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经委、市环保局,时间安排:10月底前各县建立能源统计机构、充实能源统计人员;12月底前分批完成全市、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加强全市节能减排的宣传工作。
做好节能减排“百日行动”重大主题宣传活动,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营造出全社会良好的节能降耗宣传氛围。定期制定简报,并在不同类型媒体上开设专版、专栏、专题报道,向社会宣传开展节能减排“百日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关科普知识。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时间安排:全程宣传报道。
(十)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全民参与行动。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7部委办联合下发的《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参与行动。
1.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牵头单位:市建规委,时间安排:全过程。
2.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
牵头单位:共青团桂林市委,时间安排:全过程。
3.节能减排企业行动。
牵头单位:市经委,时间安排:全过程。
4.节能减排学校行动。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时间安排:全过程。
5.节能减排军营行动。
牵头单位:桂林警备区,时间安排:全过程。
6.节能减排政府机构行动。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时间安排:全过程。
7.节能减排科技行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时间安排:全过程。
8.节能减排科普行动。
牵头单位:市科协,时间安排:全过程。
(十一)建立完善节能减排约束激励机制。
1.落实国家污水收费政策,按照新的排污收费标准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加强排污收费稽查;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提高电价;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予以重罚,并扣减脱硫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