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及时记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
(三)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2007年底前在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建设工程企业,劳动保障、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单位要强制其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职工工资。对没有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其他企业,也要积极探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四)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五)建立应急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造成大范围集体上访和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应急预案。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处理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众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六)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领导,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政府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切实抓好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