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要继续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主管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予以严惩。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积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对拖欠职工的工资要进行认定,经核查确认的拖欠工资可列入改制、关闭破产成本。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拖欠职工工资的清偿主体、期限、资金落实办法,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企业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企业按规定出售闲置资产,其变现所得要优先偿还职工工资。
2.积极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方式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在土地市场上优先安排出让。
3.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通过资产变现方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4.加强对企业工资拖欠行为的监管。要落实企业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和防止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没有按时完成清欠任务和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的企业,其经营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并视情节轻重按比例扣发其工资。
五、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要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