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任务。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从根本上保障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三、拖欠工资的认定
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职工应发工资按以下情形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一)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计算;
(二)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三)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支付的工资。
以下情形不能视为拖欠工资:
(一)职工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二)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领取生活费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
(一)分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在与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制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具体计划,与职工签订偿还工资协议,并监督企业落实。对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偿还拖欠工资协议的,要督促相应债务人,认真履行偿还协议。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出售或租赁闲置资产、压缩费用开支等办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挖掘企业潜力,走出困境,增强工资支付能力。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政策性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主管企业)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采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以及故意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责令其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