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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首办责任制[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和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日)废止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首办责任制
(穗国房字〔2003〕739号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水平,依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我局机关、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到我局办理各类业务等行政服务事项时,首位接洽的收案工作人员、承担相应办案审批工作的人员及其所在工作部门为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 对首办责任人的办理要求。

  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办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的程序、时限要求,做好服务事项的受理、初审和审核等工作,并及时将审核办理结果交给行政相对人,同时对办事事项的办理情况做好记录工作。

  因手续不全或提供资料不完整造成案件不能及时办结或退案的,首办责任人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要求,将需补交的资料、补办的事项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

  对属于我局其他部门或人员职责范围的,首办责任人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转交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案件,同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有关情况。

  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受理服务事项,首办责任人必须向行政相对人书面提供受理回执并注明办结时间;对不予受理的服务事项或受理后经审核认为应予退案的事项,首办责任人都应提供书面意见,说明原因。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的,首办责任人应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局公共服务行为督查工作小组或信访部门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地点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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