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制
(穗国房字〔2003〕739号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机关、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经办人员办理本职岗位业务、接受咨询(包括来电、来信或当面咨询)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所要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情况。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办理事项需提交的材料、证件;经办部门、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限;行政许可或不许可的条件;办事群众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时的申诉途径和方法。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有提供给办事群众局依法行政手册、业务指南单张,或告知群众在局网站、宣传栏、显示屏、触摸屏查询,或印制《一次性告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