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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限时办事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限时办事制
(穗国房字〔2003〕739号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机关、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业务事项时,应当体现便民、合法、守时的原则。

  第四条 局制定并公布各类业务事项的办理时限(到局业务收案窗口及登录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查询),并规定业务事项中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办理时间。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案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案件。

  第五条 收案工作人员在收取案件并出具收件回执单时,对限时办理的案件应在回执单上注明案件办结取件时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需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领导审批,并及时向办事群众说明延时办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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