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筹发展,城乡互助。统筹城乡发展,发挥城乡社区的平台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使各种捐助资金、项目、技术不断流向农村社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共建共享机制。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发挥城郊农村社区、中心农村社区、山区农村社区、经济发达农村社区和欠发达农村社区等不同类型社区的特点和优势,培育独具特色、功能各异的新型农村社区。
三、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我市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各县、区和有试点工作任务的乡(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要成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组,负责本地区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并按照自治区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制定必须明确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指导组的工作职责,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村级组织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机制,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此项工作在8月1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确定试点单位。各县区要通过召开会议、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电视广播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社区建设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使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县、区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民情,要对各村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包括村名、村里的规模布局、人口分布、经济情况、村民对涉及公众利益事情的解决方式,民间组织、行业经济协会的情况、活动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科学地划分社区区域,将基础条件好的自然村或中心自然村带周边小自然村为一个范围,作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各试点农村社区要通过召开议会、入户访问、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各县、区在8月15日前选定试点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推动试点。各县、区派出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组,深入基层,指导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开展试点工作。在县(区)、乡(镇)的指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社区工作人员,确定社区名称并报乡(镇)、县(区)、市三级备案,制定社区运行机制,发挥社区功能,服务社区村民。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的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根据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各乡(镇)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注意总结推广经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的各类志愿者组织、民间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支持并协助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11月15日前,各农村社区试点要正式挂牌,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