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遵循村民自治、以人为本、人人参与、服务村民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托村级组织,努力改善农村环境,繁荣农村文化,提高村民素质,树立农村新风,维护农村治安,救助困难群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二)主要目标
1.村民自治。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比较完善,村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的渠道畅通,在社区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事务中切实发挥主人翁作用。
2.管理有序。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社区民间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社区内各类组织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和活动;民主协商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共建机制、民情民意反映机制健全,运转协调。
3.服务完善。社区内服务组织、服务制度和服务机制健全,服务质量较好,能满足社区村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4.文明祥和。社区内学习氛围浓厚,文化生活丰富;邻里诚信友爱、团结互助;家庭和睦幸福、互敬互爱;居民生活习惯良好,崇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社区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秩序井然,村民群众安居乐业。
围绕上述目标,各县、区选择3-5个农村社区作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市级将选择5个乡(镇)作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用1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一批村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
(三)基本原则
1.扩大民主,村民自治。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尊重和保障村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实现社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2.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村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从办得到、看得见的事情做起,尊重群众意愿,体现村民群众需求,调动村民群众积极性,提高村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整体素质,把村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成果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