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07〕20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林市民政局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8号)精神,提高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社区是聚居在自然村或中心自然村带周边小自然村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就是要组织和依靠农村社区力量,整合农村社区资源,强化农村社区功能,深化农村村民自治,拓展农村社区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初步形成,各项社会事业长足进步。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迫切需要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加快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桂林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搭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平台,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农村基层,引导社会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的各项事务,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机制,保障村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有利于协调农村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农村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