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认定办法(试行)
(穗国房字〔2003〕739号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办事单位的申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持我局依法行政的各项决定,保护我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投诉人根据《
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提出的投诉进行受理、处理,以及对提出的投诉是否为“有效投诉”的认定。
第三条 人民群众、办事单位对我局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行为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督查工作小组(简称局督查工作小组)或有权处理的机关投诉,经调查确认情况属实的,即为有效投诉。
提出投诉的人民群众或办事单位为投诉人;被投诉的机关处室、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被投诉对象。
第四条 局督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分别负责本局或本处室、单位范围内针对公共服务行为的投诉受理工作,为受理机关。
针对工作人员的投诉,工作人员所在的处室、单位为办理机关;针对机关处室、局属单位的投诉,局督查工作小组办公室为办理机关。
局督查工作小组负责有效投诉的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