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
(穗国房字〔2003〕739号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
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局机关、市房改办、市住建办和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鼓励的行为:
(一) 关心群众疾苦,深入基层,认真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 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二) 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
(三) 认真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 依照职责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应当提倡或予以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严格按照我局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