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直属单位应当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第四条 本局对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公共服务作出以下承诺:
(一) 文明服务,举止得体。
(二) 服务窗口工作时间岗不离人。
(三)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收红包,不吃拿卡要。
(四) 照章收费,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 政务公开,严格依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行政手册》办事。
(六) 诚意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公共服务的投诉做到件件有答复。
第五条 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对公共服务承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局公共服务行为督查工作小组负责对机关处室、公务员、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督查制度》处理。
附件7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机关、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业务事项时,应当体现便民、合法、守时的原则。
第四条 局制定并公布各类业务事项的办理时限(到局业务收案窗口及登录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查询),并规定业务事项中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办理时间。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案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案件。
第五条 收案工作人员在收取案件并出具收件回执单时,对限时办理的案件应在回执单上注明案件办结取件时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需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领导审批,并及时向办事群众说明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六条 因超出办理时限引起公共服务行为投诉的,按照《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8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