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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有关规范的通知


  附件6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直属单位应当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第四条 本局对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公共服务作出以下承诺:

  (一) 文明服务,举止得体。
  (二) 服务窗口工作时间岗不离人。
  (三)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收红包,不吃拿卡要。
  (四) 照章收费,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 政务公开,严格依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行政手册》办事。
  (六) 诚意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公共服务的投诉做到件件有答复。

  第五条 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对公共服务承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局公共服务行为督查工作小组负责对机关处室、公务员、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督查制度》处理。

  附件7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机关、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业务事项时,应当体现便民、合法、守时的原则。

  第四条 局制定并公布各类业务事项的办理时限(到局业务收案窗口及登录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查询),并规定业务事项中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办理时间。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案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案件。

  第五条 收案工作人员在收取案件并出具收件回执单时,对限时办理的案件应在回执单上注明案件办结取件时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需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领导审批,并及时向办事群众说明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六条 因超出办理时限引起公共服务行为投诉的,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8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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