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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转变思想观念。要改变过去包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承担无限安全责任的状况,找准自身职责定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对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上来。二是明确安全责任。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必须对活动安全负责,通过确定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督促他们依法申请安全许可,认真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同时还要督促活动场所管理者切实负起场所安全责任,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具体安全事项,确保场所安全可靠。三是加强安全监管。要严格实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举办。要加强对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四是规范执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依法办事、加强管理。认真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督促承办者落实多项安全措施。要改进工作方法,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的氛围。

  附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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