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集贸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市政办〔2007〕22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强化我市集贸市场交易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桂林市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贯彻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强化我市集贸市场交易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桂建城﹝2006﹞73号)、《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集贸市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集镇、村屯的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的开办、撤销和改变经营项目必须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或批准。市场开办方、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统一规范明示。临时市场的设置由辖区政府向市职能部门申报,市城乡清洁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审。
二、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搞活流通、讲究效益的原则,把市场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集镇、村屯总体规划,并组织、协调、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三、工商、商务、公安、市政、环保、城管、卫生、物价、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齐抓共管,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效能。
四、开办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分区规划的集贸市场布点规划和集镇、村屯总体规划,并办理规划选址、定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