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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的通知


  2.引导各用工单位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区建设部分符合基本生活条件、安全条件的集体公寓,基本满足农民工的住房需求。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为加强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领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桂林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桂林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桂林市房产管理局。

  (二)根据国发〔2007〕24号文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1.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依据建设部2007年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尽快修改、制定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向社会公布,要求在2007年年内接受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

  3.指导和督促各县在2007年年底前,一定完成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4.指导和督促各县在2007年年底前,一定完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5.开展对全市范围(含十二县)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

  6.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落实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目标责任状。

  (三)加大城市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力度,逐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力争在2008年启动新生街、正阳路东西巷、芦笛路55号、59号等危旧居民住房片区的整体改造。采取腾迁安置或拆迁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做好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使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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