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房产管理局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具体负责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以及指导各县做好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二)根据国发〔2007〕24号文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1.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依据建设部2007年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尽快修改、制定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向社会公布,要求在2007年年内接受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
3.指导和督促各县在2007年年底前,一定完成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4.指导和督促各县在2007年年底前,一定完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5.开展对全市范围(含十二县)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
6.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落实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目标责任状。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可采取普查、抽样调查等形式。在调查范围上,要充分考虑规划期内低收入家庭的变化情况,确保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纳入调查范围。在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的同时要随之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随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
(三)加大城市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力度,逐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根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实现新生街、正阳路东西巷、芦笛路55号、59号等危旧居民住房片区的整体改造。采取腾迁安置或拆迁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做好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使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土地部门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4.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5.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九、规划实施机制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有关工作情况,列为对各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