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视频监察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07〕24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1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全市机关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和政务服务行为监控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视频监察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视频监察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的
完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视频监控和投诉管理,建立区、市、县三级联网的电子监察、视频监控和投诉管理体系。
二、建设内容
在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行政审批视频监察系统,确保能够将监视图像和声音上传到自治区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区、市、县三级联网。
视频监察系统与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形成完整的行政审批效能和行为电子监察体系,包括安防监控、业务监控和视音频数据存储系统三部分,安防监控主要是对政务服务中心停车场以及非工作时间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人员进行监控;业务监控主要是结合电子监察系统对窗口工作人员办理业务进行全过程视频、语音的监控以及受理投诉时录像文件的回放取证。视音频数据存储系统主要是按各业务窗口办理业务的法定时限进行一定时间录像文件的保存。
三、主要任务
在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安装视频摄像头和音频传输器,实现对行政审批业务办理全程的现场监察。
各县区根据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场地的具体面积和结构,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摄像设备。
(一)安装固定摄像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