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7〕25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六日
桂林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制定我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一、低收入家庭的界定
凡持有我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0%的家庭,确认为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