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桂林市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桂林市中小学
实验教学普及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市政〔2006〕1号)


  中小学校开展实验教学普及工作,是提高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巩固“普九”成果的需要。自1994年自治区决定在全区开展 “实验教学普及县(区)”工作以来,我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教育系统的艰苦努力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克服重重困难,全面完成了“实验教学普及县(区)”省级达标验收工作,为促进全市基础教育的发展,有效地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中小学实验教学水平,实现基础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几年来,在开展“实验教学普及县(区)”的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实验教学普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广泛地宣传实验教学普及工作所取得的成就,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兴安县教育局等50个单位为桂林市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工作先进集体;授予李玉春等200名同志为桂林市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创造实验教学普及工作的新成绩。同时,也希望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以他们为榜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扎实地做好实验教学工作,巩固实验教学普及的成果,为我市基础教育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