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7〕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
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人 民 政 府
二ОО七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加速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桂林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照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分设特别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桂林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管理工作和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桂林市人民政府设立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指导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